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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20个问题,专业律师话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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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初九,星期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按照原放假计划,2020年1月31日为正常上班日,且2月1日周六也要进行补班。
  为推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小编采访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江点序律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二十条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予以详细的解答。
 1.问: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问: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问: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或其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
 4.问: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穗复工的职工,如何处理其与企业劳动关系?
  答: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穗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如下: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职工属于正常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通知要求省内各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作为已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省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区域,此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的行政命令,具体操作按照人社部门解释为准;
  (2)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企业复工后,仍因疫情无法及时返穗复工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与职工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待岗、待岗期限、待岗期间生活费等。
  5.问:若职工执行工作任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穗,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问:若职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职工按单位的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其属服从单位的临时性安排,职工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就隔离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
  (2)若协商不一致,则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7.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8.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此3天是法定节假日吗?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通知要求省内各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则2月3日至9日的7天也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国务院办公厅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此延长的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迟复工的7天,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9.问:若职工于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中工作,则职工可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吗?
  答:企业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则企业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
  10.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广东省人民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延迟复工的7天,能否冲抵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长及复工的延迟,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质与职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二种不能相互折抵。
 11.问: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出的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的决定?
  答:本次假期的延长,执行范围是全国,广东省复工的延迟,适用于全省,其目的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应当予以执行。若企业未能执行决定而造成疫情传播或影响疫情控制,则企业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2.问:职工拒绝企业关于提前返岗的要求,企业可否对职工作违纪处理?
  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日。企业于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岗),应获得职工的同意,不得强制加班。若职工拒绝,企业不宜对职工作出违纪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服从而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企业可作违纪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问: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14.问:劳动合同在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能在前述期间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前述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职工无需与企业另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15.问:企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16.问:企业能否以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
  答:企业以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7.问:职工在就业平等权方面享受哪些权利?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8.问: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能被认定工伤吗?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19.问:若职工认为其权利被侵害,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答:当职工在劳动报酬、劳动关系解除、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劳动权利被侵害时,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责令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
  对于双方出现的劳动争议,职工也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若劳动者需要法律援助或帮助,职工也可向当地的工会、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当地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将指派公益律师为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0.问:职工的仲裁申请时效会受到疫情的影响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职工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或其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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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来源:广州市总工会

图文编辑:小菜

发       稿: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党支部  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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